(2015)扬民辖终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吉林省正进供求世界广告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与张正平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正平,吉林省正进供求世界广告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民辖终字第000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正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省正进供求世界广告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新城河路金茂广场1幢222室。负责人吴金月,经理。上诉人张正平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正进供求世界广告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居间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邗江区人民法院(2015)扬邗双民初字第009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张正平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张正平的住所地为扬州市广陵区沙头镇陈祠村,邗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双方于2014年2月5日签订的《提供信息确认书》中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为扬州市邗江区秋雨西路秋南苑23幢104室,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约定的地址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张正平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裁定作出后,张正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提供信息确认书》仅是一份信息确认资料,并不是双方签订的中介服务合同,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广陵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张正平与吉林省正进供求世界广告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签订的《提供信息确认书》并不仅是一份信息确认资料,而是双方对各自权利义务的约定,具有合同的性质。双方在《提供信息确认书》中明确约定合同签署地和履行地为扬州市邗江区秋雨西路秋南苑23幢104室,该约定的地点在邗江区人民法院辖区,故邗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张正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明霞审 判 员 江厚良代理审判员 刘莉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夏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