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旬阳民初字第00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李祥锋与王家雪、赵井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祥锋,赵井密,王家雪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旬阳民初字第00485号原告李祥锋,女,197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系旬阳县晓锋手机卖场经营者。委托代理人张代宝,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系原告李祥锋丈夫。委托代理人赵维锋,陕西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井密,女,199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初中文化。委托代理人曹莉,女,198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系被告赵井密嫂子。被告王家雪,女,199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高中文化。委托代理人王振林,男,197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系被告王家雪父亲。李祥锋与王家雪、赵井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祥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元,减半收取49元,由原告李祥锋承担。审判员 荆秀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廖 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