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曹春贵与济南市长清区归德镇新曹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春贵,济南市长清区归德镇新曹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722号申请执行人曹春贵,男,生于1961年11月07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申请执行人济南市长清区归德镇新曹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曹世永,该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曹春贵与被申请执行人济南市长清区归德镇新曹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04月25日作出的(2013)长民初字第8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曹春贵于2015年0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经查,被执行人济南市长清区归德镇新曹村村民委员会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曹春贵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长执字第722号案本次���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曹春贵可在被执行人济南市长清区归德镇新曹村村民委员会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郝晓波审判员 张昌阳审判员 曹立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玉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