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冷民初字第1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周倩倩诉被告唐柏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倩倩,唐柏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冷民初字第1737号原告周倩倩,女,汉族,1994年12月15日出生,冷水滩区人。委托代理人杨吉林,女,汉族,冷水滩区人。被告唐柏槐,男,汉族,1968年2月1日出生,东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倩倩与被告唐柏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0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倩倩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52元,减半收取326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朱凌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胡玉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