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刑初字第00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雁刑初字第00254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2014年4月16日被抓获,17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4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5]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越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被告人张某于2011年3月11日使用本人身份证,在某银行西安分行昆明路支行申请办理了卡号为622659000622XXXX的信用卡并激活使用。从2011年4月25日起,张某多次刷卡消费及取现。截止2013年1月12日,该信用卡及附属卡共欠本息102954.23元,其中本金95851.16元,利息7103.07元。2013年4月11日至4月25日某银行信用卡中心向张某电话催收多次未果。2、被告人张某于2012年8月7日使用本人身份证,在某某银行西安分行昆明路支行申请办理了卡号为622623003264XXXX的信用卡并激活使用。从2012年8月17日起,张某多次刷卡消费及取现。截止2013年1月8日,该信用卡共欠本息45391.09元,其中本金34830元,利息10561.09元。2013年4月25日至2014年1月9日某某银行信用卡中心向张某电话催收多次未果。为了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相关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同时建议对张某在六至七年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庭审中表示认罪服法。经审理查明,1、被告人张某于2011年3月31日使用本人身份证,在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申请办理了卡号为622659000622XXXX的信用卡并激活使用,从2011年4月8日起开始启用,张某多次刷卡消费及取现。截止2013年1月12日,该信用卡及附属卡共欠本息102954.23元,其中本金95851.16元,利息7103.07元。2013年4月11日至2013年4月22日某银行信用卡中心多次向张某催收款项,但张某未予归还。2、被告人张某于2012年8月7日使用本人身份证,在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申请办理了卡号为622623003264XXXX的信用卡并激活使用。从2012年8月17日起,张某多次刷卡消费及取现。截止2013年1月8日,该信用卡共欠本息45391.09元,其中本金34830元,利息10561.09元。2013年4月25日至2014年1月9日某某银行信用卡中心多次向张某催收款项,但张某未予归还。2014年4月16日,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报案材料、抓获经过、申请信用卡资料、催收记录、还款证明、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刘某英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的供述等证据。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使用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信用卡、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信用卡并经银行多次催收仍不归还涉案款项,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了保障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十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6日起执行至2020年4月15日止)。责令被告人张某向被害单位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退赔赃款102954.23元,向被害单位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退赔赃款45391.0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宏军人民陪审员 肖 英人民陪审员 王荣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任姣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