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蒸民二初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衡阳县源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曾志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阳县源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曾志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蒸民二初字第377号原告衡阳县源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跃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廖俊东,男,台源法律服务所主任。被告曾志明,男,197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衡阳县源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曾志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曾志明已将物业管理费还清,原告衡阳县源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开庭前,被告曾志明已将物业管理费还清,原告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规避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阳县源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衡阳县源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判员 戴金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彭艳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