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5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陈某与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5346号原告陈某,男,197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赖某,女,199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告陈某与被告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以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为12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启 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肖付萍(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