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彝法执补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福建省龙岩市永成工贸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彝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彝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龙岩市永成工贸有限公司,彝良县毛坪水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彝法执补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龙岩市永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小羊村。法定代表人李林腾,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彝良县毛坪水泥厂,住所地:彝良县洛泽河镇锅圈岩。法定代表人孟大维,执行事务合伙人。本院于2013年3月4日作出的(2013)彝民初字第90号民调解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由彝良县毛坪水泥厂支付福建省龙岩市永成工贸有限公司货款、劳务费共计377195.00元,并约定合同违约金42500.00元。彝良县毛坪水泥厂未按期履行,福建省龙岩市永成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补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正停产整顿,无财产可供执行。鉴于现有情况,本院认为本案无执行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3)彝法执补字第25号执行案件。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申请本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瑛审判员 王宗义审判员 彭永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余邦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