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非执字第10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陈文理、张雪红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陈文理,张雪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非执字第1029-1号申请人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安溪县凤城镇大同路1号。法定代表人黄国良,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陈文理,男,198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张雪红,女,198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安执审字第725号行政裁定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文理、张雪红在银行(金融机构)账户内的存款(具体数额祥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永福审 判 员 林竹森代理审判员 谢坤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伟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