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梁佩贞与黄斌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佩贞,黄斌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496号原告:梁佩贞,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572X。被告:黄斌,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0038。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告黄斌名下所有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神前路89号2栋301房(权证号码:01××43),查封金额以120万元为限。原告为此已提供担保人梁根、梁玉意名下共有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香溪路60号1栋1单元303房的房产(权证号码:C0368235、C1500514)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黄斌名下所有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神前路89号2栋301房的房产(权证号码:01××43);二、查封担保人梁根、梁玉意名下共有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香溪路60号1栋1单元303房的房产(权证号码:C0368235、C1500514)。以上查封金额以120万元为限,查封期限为3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廖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莫帆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