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烈民一初字第01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淮北市新洪杨煤矿与李均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北市新洪杨煤矿,李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烈民一初字第01507号原告:淮北市新洪杨煤矿,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法定代表人:黄克,该矿矿长。委托代理人:代根军,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均,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洪庄行政村5组28号,新洪杨煤矿职工,身份证号码340604197309152239。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北市新洪杨煤矿与被告李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张美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现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