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民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杨某与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初字第347号原告杨某。被告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自愿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卢文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书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