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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初字第1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阚清松与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阚清松,于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初字第1108号原告阚清松。被告于刚。本院在审理原告阚清松与被告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4元,由原告阚清松承担。审判员 张 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闫子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