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民初字第1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阚清松与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阚清松,于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初字第1108号原告阚清松。被告于刚。本院在审理原告阚清松与被告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4元,由原告阚清松承担。审判员 张 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闫子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