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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恭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恭民初字第61号原告刘某,女,汉族,生于1989年12月25日,初中文化,江西省赣州赣县人,农民。被告杨某,男,汉族,生于1988年2月16日,小学文化,甘肃省张家川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以和被告杨某和好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马鸿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