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恭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恭民初字第61号原告刘某,女,汉族,生于1989年12月25日,初中文化,江西省赣州赣县人,农民。被告杨某,男,汉族,生于1988年2月16日,小学文化,甘肃省张家川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以和被告杨某和好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马鸿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