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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法执字第2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马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法执字第286-1号申请执行人:马某。被执行人:张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江民一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请求本院将被执行人张某所有车牌号为桂A×××××小型轿车过户至其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张某所有车牌号为桂A×××××小型轿车过户至申请执行人马某(公民身份证号码:××)名下;二、申请执行人马某可持此本裁定到相关财产管理部门办理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灵艳审判员  何 勇审判员  韦益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彬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