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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长清支行与褚兴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长清支行,褚兴丽,张洪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6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长清支行,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王军,该支行行长。被申请执行人褚兴丽,女,生于1984年02月03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申请执行人张洪忠,男,生于1984年10月20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长清支行与被申请执行人褚兴丽、张洪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05月07日作出的(2013)长商初字第9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长清支行于2015年0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经查,被执行人褚兴丽、张洪忠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长清支行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长执字第63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长清支行可在被执行人褚兴丽、张洪忠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郝晓波审判员  张昌阳审判员  曹立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玉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