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1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袁某与吴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1507号原告袁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朱耀普、杜浩,湖北利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吴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雷红兵,利川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诉被告吴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袁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袁某承担。审判员 向贤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