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1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黄镇永,冯宗义,程结顺与郭翠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镇永,冯宗义,程结顺,郭翠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16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镇永,男。委托代理人李慧芳,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宗义,男。委托代理人叶志新,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程结顺,男。委托代理人曹永安,江西三人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翠华,女。委托代理人杜舒寒,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武辕,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黄镇永、冯宗义、程结顺为与被上诉人郭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均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6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本院审查,上诉人程结顺未在原审法院指定的期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上诉人程结顺提起上诉后,未在原审法院指定的期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应按其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程结顺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孙 虹代理审判员 刘 燕代理审判员 XX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沈继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