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岳民初字第2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张光辉诉被告何方秀、唐智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光辉,何方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岳民初字第2140号原告张光辉,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韩忠贵,安岳县驯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方秀,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光辉诉被告何方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光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光辉负担。审判员 王安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晓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