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贺八执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李伟光与曾宪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伟光,曾宪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贺八执字第431号申请执行人李伟光。被执行人曾宪星。申请执行人李伟光与被执行人曾宪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因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本院(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先强审 判 员 廖 锋代理审判员 韦 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容 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