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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终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济宁正大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济宁市圣邦电力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某甲公司,某乙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终字第6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某。委托代理人张某甲。委托代理人张岩。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委托代理人孙艳国。上诉人某甲公司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4)济任商初字第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4)济任商初字第48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判 长  朱壮男审 判 员  张 杰代理审判员  马 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楚亭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