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仪民初字第2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饶某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某某,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民初字第2076号原告:饶某某,男,197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务农,住四川省仪陇县。委托代理人:莫颜励,四川修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某某,女,198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务农,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饶某某诉被告袁某某纠纷一案中,原告饶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饶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廖仔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