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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仪民初字第2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饶某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某某,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民初字第2076号原告:饶某某,男,197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务农,住四川省仪陇县。委托代理人:莫颜励,四川修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某某,女,198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务农,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饶某某诉被告袁某某纠纷一案中,原告饶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饶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廖仔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