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银民三初字第00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原告付XX与被告马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XX,马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铁银民三初字第00319号原告:付XX,女。被告:马X,男(未出庭)。原告付XX与被告马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刘永魁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静波、焦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付XX诉称:原告与被告于X年X月X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双方婚前通过网络相识,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不和,分歧较大,被告对原告时常因家庭��事发生争吵,并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现双方已分居近一年时间,无和好的可能。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债权和债务。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马X未出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付XX与被告马X于X年X月X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卷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的审查,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未出庭,未答辩,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供证明其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被告马键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予缺席判决。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付XX与被告马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300元,逾期交纳按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刘永魁人民陪审员 :刘静波人民陪审员 : 焦 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 杨 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