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峨眉民初字第1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李华君等与峨眉山市宏成旅游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君,黎云芳,峨眉山市宏成旅游经济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峨眉民初字第1008-1号原告:李华君,男,生于1942年4月22日,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原告:黎云芳,女,生于1945年5月12日,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峨眉山市宏成旅游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20745848-1。住所地:峨眉山市。法定代表人:杨莲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华君、黎云芳与被告峨眉山市宏成旅游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华君、黎云芳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华君、黎云芳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华君、黎云芳撤回起诉。诉讼费用依法减半收取2202元,本院依法免收。审判员 赵 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涂凌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