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行非审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南陵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程本进、邓来凤计划生育行政非诉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陵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程本进,邓来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南行非审字第00076号申请执行人:南陵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法定代表人:孙丰云,主任。委托代理人:杨金龙,系南陵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程本进,男,1976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邓来凤,女,198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南陵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程本进与邓来凤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其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南计生征决(2015)16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南陵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南计生征决(2015)16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主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南陵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的南计生征决(2015)16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詹陵生审 判 员 牧 丽人民陪审员 梁 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