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初字第1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刘存霞与李霞、李占云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存霞,李霞,李占云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1264号原告刘存霞,女,1974年10月1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悦铎,男,乐陵市翱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霞,女,1991年5月6日生,汉族。被告李占云,男,1953年5月3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存霞与被告李霞、李占云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存霞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存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50元。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马明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