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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民初字第1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刘存霞与李霞、李占云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存霞,李霞,李占云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1264号原告刘存霞,女,1974年10月1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悦铎,男,乐陵市翱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霞,女,1991年5月6日生,汉族。被告李占云,男,1953年5月3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存霞与被告李霞、李占云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存霞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存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50元。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马明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