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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忠法民初字第01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周顺斌与重庆彬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顺斌,陈清华,重庆彬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忠法民初字第01714号原告周顺斌,男,生于1972年3月28日,汉族,住忠县。被告陈清华,男,生于1982年4月14日,汉族,住忠县。被告重庆彬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忠县忠州镇白公路29号附4号。法定代表人秦宗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顺斌与被告陈清华、重庆彬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顺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40元,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方鸿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杜春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