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武法执字第2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程泽俊与韶关市振兴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泽俊,韶关市振兴粮油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武法执字第296-1号申请人:程泽俊,男,1963年8月15日生,身份证号码:4222241963********,系韶关市浈江区程记粮油商行经营者。被执行人:韶关市振兴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法定代表人:邹杰胜,男,该司经理。程泽俊与韶关市振兴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15)韶武法民二初字第18号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均已抵押给金融机构或被其他案件首查封并在处理中,现等待首查封案件处理后参与分配。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的(2015)韶武法执字第29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劲波审判员 刘明洲审判员 张贵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泽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