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00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佟维亮与马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00252号申请执行人佟维亮,男,1971年5月3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盘山县人,中国工商银行盘锦盘隆支行职工,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被执行人马振,男,197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盘锦市人,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本院在执行佟维亮与马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马振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兴执字第0025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费 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于亚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