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霞法民三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杨惠苓与叶清花、陈其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惠苓,叶清花,陈其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湛霞法民三初字第153号原告杨惠苓,女,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委托代理人何少兰,广东万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清花,女,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被告陈其尚,男,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原告杨惠苓诉被告叶清花、陈其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何少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清花、陈其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惠苓诉称:原告经营毛巾厂,被告叶清花经营针织品批发部。从2007年开始,被告一向原告购买各式毛巾进行批发,购销方式由现金支付改为发货再付款后,被告一经常拖欠货款。从2008年10月23日至2009年5月11日,被告一拖欠原告货款共计162879.8元。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以各种理由拖欠未还。由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本案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被告二对上述欠款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现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拖欠货款162879.8元及违约金(按照人民银行现行贷款基准年利率5.6%加收50%自起诉之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既不到庭,亦不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经营毛巾厂,被告叶清花经营针织品批发部。从2007年开始,被告叶清花向原告购买各式毛巾进行批发。2008年10月至2009年2月被告一自列购货清单6张,合计9654.9元,但无被告叶清花的签名确认。2009年1月至5月被告叶清花给原告出具了5张欠条,合计152994元。其中,被告叶清花已经就2009年3月25日和2009年5月13日的欠条分别支付42元和21元,且该两张欠条是被告叶清花用自己经营的批发部名称湛江市叶花针织品批发部“叶花”签名确认,其余欠条均签署其本人姓名确认。上述货款经原告多次追讨未果,遂提起本案诉讼。另查明,叶清花与陈其尚是夫妻关系。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购货清单》、《欠条》、《人口信息资料》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确认以上证据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本院属买卖合同纠纷。被告向原告出具的《购货清单》、《欠条》,系因双方存在买卖关系而产生,故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中6张购货清单虽列明货物种类、数量、单价,但均无被告叶清花的签名确认,故对原告就该6张购货清单主张的货款金额不予支持。本案5张欠条,其中2009年3月25日、2009年5月13日两张欠条中的签名为“叶花”,原告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实该“叶花”就是被告叶清花,故对这两张欠条,本院不予确认。根据本院确认的3张欠条,被告叶清花尚欠原告货款149175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叶清花出具的3张欠条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因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均应按协议履行义务。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拖欠货款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违约金的问题,因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也没有在《欠条》中约定支付违约金,原告请求实行支付违约金,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因两被告为夫妻关系,该债务是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故该欠款应由两被告共同清偿。被告叶清花、陈其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本院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清花、陈其尚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天内,共同支付给原告杨惠苓货款149175元及支付自2015年3月9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57.59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何 涛审判员 韩 剑审判员 吴嘉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观 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