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蒙民二初字第00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亳州市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永生、张素美、李国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亳州市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永生,张素美,李国强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蒙民二初字第00275号原告:亳州市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机构代码:56498420-1。法定代表人:戴桂银,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少峰,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永生,男,1968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张素美,女,1971年3月14日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李国强,男,1971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蒙城县。原告亳州市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永生、张素美、李国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刘峰独任审理,于2015年8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亳州市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少峰,被告李国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永生、张素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亳州市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下称东信公司)诉称:2014年6月3日,被告张永生从原告处借款40万元,期限2个月,月息2%。李国强为该笔贷款担保。期限至,被告未还款。上述借款经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讼,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40万元及利息(本清息止);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李国强答辩称:借款属实,应找被告张永生还。原告亳州市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一、亳州市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二、张永生、张素美、李国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三、借款借据和借款合同,证明:张永生向原告借款400000元的事实,借款的期限、利息、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的约定。四、公司说明,证明:被告还息情况。五、担保承诺函及配偶同意书,证明:李国强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张素美认可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并同意还款。被告李国强对原告所举证据质证意见为:均无异议。被告张永生、张素美未到庭,未发表质证意见,推定对原告所举证据无异议。三被告均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结合本案案情,法庭对原告所举证据认证为:一、二、三、四、五被告均无异议,对其正明效力予以认定。通过对上述证据的认定及庭审中当事人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2014年6月3日,被告张永生从原告处借款40万元,期限2个月,月息2%。李国强为该笔贷款担保。期限至,被告未还款。被告李国强为该笔借款担保。张素美签字认可该笔借款为共同借款,同意还款。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约定利息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被告张永生借款40万元有借款合同、借据等为证,事实清楚。被告李国强对该笔借款提供担保,签有担保书,根据保证合同约定,李国强应对40万元借款承担担保责任。张素美签署有共同还款同意书,故该笔借款应由二人共同偿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永生、张素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亳州市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400000元本金及利息(按合同约定自欠息始至全部还清本息止);二、被告李国强对上述借款400000元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汇至: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亳州市分行魏武支行。执行款汇至:蒙城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安徽蒙城湖商村镇银行)。审判员 : 刘 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朝宏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