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高刑终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周家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家剑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云高刑终字第59号原公诉机关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家剑,曾用名周加见,农民。2013年12月2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梁河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吕泽华,云南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家剑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2014)德刑一初字第24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周家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立佳、杨晓华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周家剑及指定辩护人吕泽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部分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德刑一初字第245号刑事判决;二、发回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丽娟代理审判员 尹红兵代理审判员 余姗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陆发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