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民一终字第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田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保民一终字第9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农民。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某,农民。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张艳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静,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某、田某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2015)徐民初字第6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被告田某系被告张某之母。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经媒人孙兰英、师素仙介绍确立恋爱关系。2014年农历六月原告刘某经媒人给付被告田某“小礼”8800元,同年农历九月原告刘某又经媒人给付被告张某“大礼”36000元。后因琐事产生矛盾,刘某与张某未进行结婚登记。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刘某按习俗给付二被告彩礼共计44800元后,刘某与张某未登记结婚,故对其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张某返还原告刘某彩礼36000元。二、被告田某返还原告刘某彩礼8800元。上述一、二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460元,由张某负担435元、田某负担25元。上诉人张某、田某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张某与刘某确立恋爱关系时经媒人确实收到彩礼,但当时明确说明如女方撕毁婚约应返还彩礼,男方毁约不再返还。恋爱期间张某怀孕。因买金首饰、家电发生分歧,刘某不让张某进门,将其推倒致使流产,给其精神和身体造成极大打击。因调养身体张某两个月未上班,误工损失10800元。刘某向张某借款1300元一直未还。二、田某不承担返还彩礼责任。44800元彩礼所有权归张某,田某只是代张某收取彩礼,部分彩礼已为准备结婚花费。三、刘某曾要求媒人索要彩礼,遭到媒人拒绝,双方根本未就返还彩礼事宜协商。综上,请求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不返还彩礼或发回重审。被上诉人刘某答辩称:刘某与张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共同生活,要求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维持。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及其母田某按当地习俗接受了被上诉人刘某给付的彩礼,但张某与刘某因产生矛盾而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彩礼应当返还。关于彩礼的所有权归属,当地婚俗并不明确,原审判决彩礼接受人予以返还并无不妥。二上诉人提出的彩礼不予返还的抗辩理由于法无据,均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20元,由上诉人张某、田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赵志宏代理审判员付术勇代理审判员杨亚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刘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