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5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赤峰百悦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晓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百悦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李晓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5897号原告赤峰百悦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南新街办事处红星路(工业局*号楼*楼)。法定代表人张玉芳,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武,男,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现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李晓辉,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百悦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晓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晓辉的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赤峰百悦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百悦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晓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张莹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何茂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