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执证字第000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与郭继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郭继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证字第0007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负责人高平,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郭继东。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与被执行人郭继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2015)西莲证经字第1072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郭继东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郭继东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嗣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截止2015年6月16日,被执行人郭继东已向申请执行人还清逾期欠款,尚欠申请执行人123499.72元未还;二、双方同意被执行人继续按照2004年中心零借第(房)0348号《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西安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约定还款、履行义务;三、被执行人以位于西安市高新区电子二路72号锦业大厦1幢14层11404号房产向申请执行人提供抵押担保;四、如被执行人在合同履行期内一期未按期足额清偿借款本息,申请执行人可直接申请法院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一次性清偿剩余借款本息,并承担本案相关费用,执行标的以银行系统的出账单为准;五、公证费500元以及执行费1859元均由被执行人承担;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交法院一份,具有相同效力。现和解协议正在履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雁执证字第0007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培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