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执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兰海翔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马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海翔,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执字第89号申请执行人兰海翔。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西环路103号。法定代表人朱江明,该公司经理。兰海翔申请执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巴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没有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赔付人民币1281元,权利人兰海翔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查明,兰海翔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确认,被执行人已在立案登记移送执行期间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赔付人民币1281元,现申请人同意执行结案。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同意执行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巴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中华审判员 莫羡强审判员 赵国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覃 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