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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15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海浪与被执行人申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1596-1号申请执行人马海浪被执行人申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9月2日作出的(2013)榆民一初字第0057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申涛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向申请执行人马海浪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22000元及从2012年4月17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同时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120元。但被执行人申涛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申涛名下有位于陕西省榆林市西沙西人民路25号12幢38-401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申涛名下的位于陕西省榆林市西沙西人民路25号12幢38-401房产一套。(产权证号00224**)。2、被执行人申涛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申涛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申涛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当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申涛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它行为。3、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    卫    东审判员 杨文林代理审判员周利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高         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