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熟虞执字第01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常熟市锦丰毛纺有限公司与周忠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熟市锦丰毛纺有限公司,周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熟虞执字第01135号申请执行人常熟市锦丰毛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支塘镇长桥村。法定代表人陆宝琴,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时雪峰,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天衡。被执行人周忠明。常熟市锦丰毛纺有限公司与周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7日作出(2013)熟虞民初字第15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周忠明归还常熟市锦丰毛纺有限公司借款5万元并承担上述款项自2013年11月1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856元,由常熟市锦丰毛纺有限公司负担156元,由周忠明负担17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大额银行存款信息;向房管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向车管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登记信息;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尚未执行到位54345.79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熟虞民初字第15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陶 建 清审判员 罗 磊审判员 邓 雪 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