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民初字第1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刘海燕与陈海祥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燕,陈海祥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民初字第1299号原告刘海燕。委托代理人闻其初,靖江市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海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燕诉被告陈海祥为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交纳)。审判员 孟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姚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