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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民一初字第1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项某与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某,伍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一初字第1941号原告项某。被告伍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项某诉被告伍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项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1050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项某负担。审判员 全晓岚二O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梁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