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民一初字第1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项某与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某,伍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一初字第1941号原告项某。被告伍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项某诉被告伍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项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1050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项某负担。审判员 全晓岚二O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梁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