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1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南阳市西峡县人口计生委与刘彦安、李娟关于申请冻结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阳市西峡县人口计生委,刘彦安,李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99-1号申请执行人;南阳市西峡县人口计生委。委托代理人:封六斤。被执行人:刘彦安。被执行人:李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行审字第12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彦安、李娟的银行存款、收入33696元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晓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