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民二初字第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南县支行与钟胡、黄军峰、徐鑫星、陈晓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南县支行,钟胡,黄军峰,徐鑫星,陈晓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二初字第86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南县支行。法定代表人袁永军,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曹文武,支行职工。委托代理人陈黎明,支行职工。被告钟胡,男,1988年2月22日生,汉族。被告黄军峰,男,1973年2月9日生,汉族。被告徐鑫星,男,1987年7月18日生,汉族。被告陈晓峰,男,1987年6月1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南县支行与被告钟胡、黄军峰、徐鑫星、陈晓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南县支行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南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自愿原则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南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南县支行承担。审 判 长 何荣香人民陪审员 黄伟平人民陪审员 赖兰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丽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