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任商初字第1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肖耀德与黄中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耀德,黄中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商初字第1566号原告:肖耀德;被告:黄中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肖耀德、被告黄中华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耀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韩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