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刑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3
案件名称
何XX、陈X、邓XX、温XX、黄XX、李XX、杨X、傅X、刘X、段X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XX,邓XX,温XX,黄XX,李XX,杨X,傅X,刘X,段XX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