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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刑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3

案件名称

何XX、陈X、邓XX、温XX、黄XX、李XX、杨X、傅X、刘X、段X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XX,邓XX,温XX,黄XX,李XX,杨X,傅X,刘X,段XX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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