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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刑初字第3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胡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浦刑初字第334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5)6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于2014年1月至2014年8月,在为上海派尼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尼公司”)提供商品加工业务的过程中,违反发票管理制度,支付价税合计10%-11%的开票费后,让金甲(另案处理)为自己虚开了11份上海连馨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称“连馨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162,889.3元,税款合计人民币23,667.67元,上述发票均由派尼公司入账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流失。2015年2月4日,被告人胡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凡某某、汪某某、金甲、丁某某的证言、连馨公司开具的涉案11份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购货合同、转账凭证、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抵扣证明、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经侦二大队出具和调取的案发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发票管理制度,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2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胡某具有自首情节,并退赔了税款,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为维护市场经济管理秩序,严肃国家法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退赔的人民币二万三千六百六十七元六角七分,发还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被告人胡某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在缓刑考验期限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个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芮志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高颖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