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汀执字第2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邓兴旭、傅斌、廖有远、邓维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邓兴旭,傅斌,廖有远,邓维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汀执字第2186号申请执行人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被告邓兴旭,男,1979年7月10日生,汉族,个体户,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傅斌,男,1979年7月28日生,汉族,个体户,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廖有远,男,1986年12月22日生,汉族,个体户,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邓维光,男,1977年9月27日生,汉族,个体户,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作出的(2015)汀民初字第6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执行人邓维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李国平审 判 员  刘睿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戴 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