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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辖终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印龙与陈久英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印龙,陈久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辖终字第1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印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久英。上诉人王印龙因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罗庄区人民法院(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19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被上诉人陈久英一直在临沂市罗庄区居住,因此,该案应由罗庄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印龙与被上诉人陈久英于1997年7月8日登记结婚,并生育一男孩。2009年在购买的临沂市盛源无缝钢管有限公司福利房前盛庄小区B13号楼4单元202室居住。2013年2月17日,双方发生矛盾,被上诉人离家与上诉人分居。本案中,被上诉人陈久英提供户籍证明、日照市东港区石臼街道望海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证明及日照世纪之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证明,证实被上诉人陈久英的住所地在日照市东港区。上诉人在上诉期间提供的证据不能足以证明被上诉人一直居住在临沂市罗庄区,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硕海审判员  尤洪杰审判员  于保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