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皖民申字第00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安徽力高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与王绪伟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绪伟,安徽力高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申字第0073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暨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绪伟,男,197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代理人:袁吉松,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莉芳,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暨被告、二审上诉人):安徽力高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号合肥国家大学科技园**楼***层。法定代表人:史玲玲,该公司副总裁。再审申请人王绪伟因与被申请人安徽力高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高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合民一终字第035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绪伟申请再审称:力高公司与王绪伟劳动关系解除时间应为2013年6月3日,力高公司应按照《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向王绪伟支付停工期间工资;王绪伟的离职声明表明其系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力高公司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力高公司应承担王绪伟的律师代理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申请再审本案。本院认为:王绪伟于2013年5月2日、6月2日向力高公司出具的《离职申请单》、《离职声明》载明,其离职原因系“发展思路不同”、力高公司拖欠其2013年3月工资等。故王绪伟关于力高公司应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主张于法无据。王绪伟称力高公司拖欠其2013年4月、5月1日至6月3日期间工资,该陈述与《离职声明》内容不符,王绪伟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期间其向力高公司提供了劳动,故原判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王绪伟请求力高公司向其支付律师服务费,亦无法律依据。综上,王绪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绪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矛代理审判员 王静代理审判员 章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宋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