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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民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永国与赵智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国,赵智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241号原告李永国。被告赵智慧。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国诉被告赵智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永国承担。审 判 长  冯 芳代理审判员  冯淑娟人民陪审员  李晓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赵乃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