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民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永国与赵智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国,赵智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241号原告李永国。被告赵智慧。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国诉被告赵智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永国承担。审 判 长 冯 芳代理审判员 冯淑娟人民陪审员 李晓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赵乃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