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民一初字第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河南六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郑州新干线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李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六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郑州新干线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李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民一初字第684号原告河南六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郭秀芳,职务审计中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岳伟刚,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二宁,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新干线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法定代表人马炜,职务总经理。被告李萌,男,汉族,1990年4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遂平县。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代表人段言彬,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闫文慧,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吕军廷,该公司员工。原告河南六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新干线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李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六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岳伟刚,被告郑州新干线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萌、被告保险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河南六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5月28日16时,被告李萌驾驶车牌号为豫A×××××的车辆在秦岭路万达住宅区负一层停车、下车后,由于车辆溜车撞到停车场智能管理系统设备、岗亭、保安王某某及行���陶某某,造成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二大队认定,李萌未按操作规范停车,负全部责任,王某某、陶某某无责。豫A×××××号车辆所有人为被告郑州新干线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保险,因原、被告协商未果,故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智能停车场管理系统设备和岗亭维修费48613元。被告郑州新干线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辩称,李萌驾驶的车辆挂靠在被告郑州新干线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被告郑州新干线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不应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被告李萌未答辩。被告保险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8日16时,被告李萌驾驶豫A×××××号车辆在郑州市秦岭路万达住宅区负一层停车时,李萌下车后,车辆溜车撞到保安王某某及岗亭和行人陶某某,此事故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适用简易程序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萌未按操作规范停车,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陶某某无责任。因赔偿问题,原告以诉称之理由诉讼来院要求解决。在审理中,原告河南六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如下证据:1、事故现场照片4张,损坏设备照片14张。证明,豫A×××××号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损坏智能停车场管理系统设备及岗亭的事实。2、河南六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郑州百视特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5日签订的“郑州中原万达住宅停车场系统维修合同”一份。内容:工程名称郑州中原万达住宅停车场系统维修合同;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合同工期10天;工程总造价48613元。郑州百视特科技有限公司“捷沃克-智能停车场管理系统设备及报价蓝牙远距离配置清单(一进一出)”一份。内容入口设备出口设备管理中心系统���造价48613.72元(设备+安装+税收)。郑州百视特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4日出具的收据一份、支票一份。内容系付万达停车场系统费用48613.00元。3、2013年7月23日郑州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开发建设单位)与河南六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郑州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一份。内容物业项目名称郑州中原万达广场住宅区;类型普通住宅及住宅底商;坐落位置郑州市中原区中原中路171号。前期物业服务期限2013年8月1日至业主委员会成立选聘物业服务公司签署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日止。证明原告系发生事故现场物业管理人。原告应维护物业共用设施、设备不受损坏。4、设备维修后照片14张。证明被损坏设施设备经过维修,现已正常使用的事实。另查明,1、被告李萌所购买的豫A×××××号厢货汽车挂靠在被告郑州新干线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名下从事经营,双方签订货运车辆挂靠经营管理协议书,机动车行驶证登记所有权人系被告郑州新干线交通运输有限公司。2、豫A×××××号厢货汽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办理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3、审理中,被告郑州新干线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提供栏杆价格照片打印件一份。证明新的栏杆价格很便宜,不会像原告一样维修花费4万余元。4、审理中,被告郑州新干线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称原告提供的设备受损照片不能证明系被告李萌造成的损失,但经本院释明,被告郑州新干线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对原告所主张财产损失的因果关系及损失金额不申请司法鉴定。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李萌驾驶机动车进入郑州市秦岭路中原万达住宅区负一层停车场时,被告李萌下车后溜车撞到他人及岗亭,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李萌负事故全部责任,岗亭无责任。被告李萌因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的财产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郑州新干线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系被告李萌所购机动车经营的被挂靠人,被告郑州新干线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2000元限额范围内先行承担民事责任。根据原告河南六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郑州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郑州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原告河南六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对郑州中原万达住宅区负一层停车场享有管理权,具有维护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义务,原告河南六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主张财产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道��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及原告河南六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现场照片、物品受损照片,可以认定停车场内的岗亭及相关附属设施受损。原告河南六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提供郑州百视特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维修合同、配置清单、费用发票,可以证明支出停车场系统设备维修、岗亭费用48613元,本院予以认定。被告郑州新干线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对原告所主张的财产损失的因果关系、损失金额不申请司法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河南六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失2000元;二、被告李萌、郑州新干线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河南六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4661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5.32元,由被告李萌、郑州新干线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海军人民陪审员 尹维汉人民陪审员 沈德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沅利 更多数据: